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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目前征管工作中急需明确的一些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审批权限,省局将在近期下发《关于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在省局尚未下发通知前,各地应暂停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开户情况,金融机构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帐号,以及对金融机构拒绝接爱税务检查和纳税人不报告开户情况的行政处罚(新《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四款和第七十三条),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具体操作办法前,请各地慎重执行。

  三、对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以及擅自改变税款入库级次买税、卖税、拉税、引税等,新《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明确的,各级地税部门要对上述情况进行认真的清查自纠,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书面答复各地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发文答复,否则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各地自负。

  五、执行新《征管法》后有关涉税文书引用的条款和征管软件的程序,各地应按新《征管法》的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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