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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消费调剂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26号

颁布时间:1998-07-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文件的规定,全省各地开始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甘肃省劳动厅等《关于征收甘肃省消费调剂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发[1997]288号)文件规定,全省各地开始征收消费调剂金。为了进一步做好征收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及计征费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消费调剂金,不得任意变化征收范围或计征费率。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征时间为1997年1月1日,消费调剂金开征时间为1998年1月1日。到目前为止尚未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必须一律补征。

  三、有关征收基金(费)的入库问题。

  1.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省级收入,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收入一律入省级金库。

  2.征收消费调剂金,统一使用甘肃省基金(费)专用缴纳凭证。该凭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缴款凭证,第三联为记帐凭证。

  3.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消费调剂金暂存入各县区(含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设立的基金(费)的过渡帐户(未设立的县区,请尽快与有关部门联系设立过渡帐户)。每月末或每季末将所征收的消费调剂金解缴同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具体帐号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

  消费调剂金征收手续费的提取按甘劳发(1997)288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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