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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明电[2001]9号

颁布时间:2001-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金税工程运行两个月的工作情况和统计数字反映,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协同,我省金税工程总体运行情况较好,系统运行基本正常,初步达到了稽核比对的目的。但也存在岗位操作人员业务不熟练,个别地区、个别同志责任心不强,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滞留的问题;部分地区还存在金税工程岗位操作人员落实不到位,影响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行的问题。有的频繁更换人员,有的名为明确了岗位责任,却又抽调做其他工作,还有的违反规定,雇佣非税务人员操作金税工程系统软件,造成失误。省局对此予以批评,并要求迅速纠正。为更好地做好下一步的金税工程工作,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1.各地要对金税工程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对本级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各地要认真执行总局下发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设置和职责》,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定期组织金税工程检查组,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保证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传达到基层,落到实处。省局将适时进行抽查。

  3.市级国税机关和县(区)级国税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滞留率不准超过0.5%。

  4.上半年每月25日前,各市局要将当月金税工程运行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省金税工程领导小组。滞留率超过0.5%的地区和出现重大失误的地区,主管金税工程的领导要随时向省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5.继续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保证操作人员的稳定性。金税工程岗位操作人员确定后,一般不准更换,确实需要更换的,报市局金税工程领导审批。对更换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市级国税机关要对其进行考核,并确认能熟练操作后,才准上岗操作,并报省局备案。

  6.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下达的《操作规程》规定操作,决不允许擅自修改稽核数据。对擅自修改数据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数据交接建立台账制度(见附表),流转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在进行数据统计、传输前,必须按照数据交接台账的要求,由操作人员签字确认。

  7.若干技术问题的处理:

 (1)在二月份的稽核中发现,存根联滞留的主要技术原因是报税系统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时,报税月份选择错误,造成当月数据没有上传。基层县区分局在传递数据时,一定要加强传输数据的检查复核,避免月份数据传输错误。(2)红字存根联大量滞留的问题,省局已向国家局反映。各地要按《操作规程》的规定操作,不准擅自修改。(3)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必须在认定月份内输入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随稽核数据一起上传,避免数据无法正常分清,造成缺联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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