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2002-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体制改革对纳税申报工作的客观要求及当前纳税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纳税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申报范围,规范申报内容

  (一)明确申报范围各基层局对辖区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费、基金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实际发生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要求其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申报;对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必须要求其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金报告表,报告其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应缴税额;对实行定期定额(率)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另有规定除外),必须要求其按照核定税种、税目、申报时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临商)或发生应税行为(劳务)的纳税人,必须要求其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对下列纳税人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控和管理:1、已领取税务登记或者注册税务登记,但未开始经营或经营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2、提出停(歇)业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3、停(歇)业期间发生应税行为的;4、发生经营亏损的;5、临时到外区、市、县或跨省经营的;6、临时发生经营范围以外应税行为的;7、临时发生出租出借房屋等固定资产的;8、实行定期定额(率)征收的纳税人,其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9、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彩票发行单位、各类学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10、境内、境外等单位和个人临时来连提供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教学、演出、体育竞赛等应税劳务的;11、纳税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进行试营业的。

  (二)规范申报内容各基层局必须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等纳税申报资料。对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要进行明确和规范。纳税申报表、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应退抵税额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标准,应纳税额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二、规范申报形式,严格申报手续

  (一)实行多种申报形式各基层局应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提供以下纳税申报形式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

  1、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各基层局办税厅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2、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3、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线路登陆Internet网与税务部门的网站进行联接。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填写申报表和各种财务报表,以电子信息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后办理有关的纳税申报手续。

  4、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利用专用电子报税设备,将有关纳税申报数据传送到各基层局,并定期报送书面纳税申报资料的申报方式。

  5、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IC卡、光电扫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纳税。

  6、委托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为其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7、其他有效申报。是指其他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的申报形式。

  各基层局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办税条 件为其确定一种申报形式,纳税申报形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如需改变,纳税人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申报形式。

  各基层局应尽最大努力扩展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范围,加快网上申报、电子申报建设步伐,采用现代化申报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二)严格申报手续各基层局申报窗口前台受理人员和后台录入人员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邮寄)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1、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根据历史数据分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2、纳税申报的时效性。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期限,税款所期限是否符合税法要求;3、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税款是否准确;4、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有关证件是否合法;5、申报手续的合法性。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资料是否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 、法人印章 、财会人员印章 、办税人员(代理人员)印章 、个体户(自然人)本人印章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上加盖征收专用印章 ,注明受理时间、接收人员姓名(代号),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并将其余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留存;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受理,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后重新办理。各基层局征收专用印章 要按实际日期更换,不得空白,更不得加盖与实际日期不符的时间。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网上申报、电子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方式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按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各基层局不得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空白纳税申报表,应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空白纳税申报表是无法律效力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税申报时应在纳税申报表的税种栏次中填上具体税种和申报纳税所属期限;应税项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扣除金额、应纳税额等栏次无具体数据时应填上“零”;纳税人经营亏损应填上经营收入、费用、亏损的具体数据。

  三、统一申报期限,明确处罚标准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局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期限。

  (一)统一纳税申报的期限根据各种税种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从我市地税系统是以直接申报纳税方式为主的现状出发,结合办税服务厅工作容量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地税系统申报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1、各税种申报期限均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鉴于多数税种申报期限为每月1日至10日,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市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每月1日至10日;从量计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可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期限可在每月1日至25日期间,由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基层局内部各征收窗口、税务所申报纳税期限必须一致。

  2、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其中,5月1日至10日、10月1日至10日申报、纳税期分别延至5月15日、10月15日;春节假期若遇上申报、纳税期,则在春节假期最后一天后顺延8日。

  3、各基层局根据不同类别纳税人和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工作容量,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期限内,可分段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体的申报纳税期限,并上报市局备案;对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加收滞纳金计算,则应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办理。

  4、基层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而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应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前,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要求纳税人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按照核定的税款予以缴纳,并要求其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结算税款手续。

  (二)明确逾期申报的处理与处罚的标准和要求为了严肃申报纳税法规,统一对纳税人申报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现对逾期申报的处罚做出以下规定:各基层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延至每月10日)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必须及时进行催报催缴,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1、在市局税务行政处罚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以下规定处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改正期限内进行申报的:——私营以上经济性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逾期1天罚款100元,累计罚款不超过2000元;——固定个体工商户每逾期1天罚款50元,累计罚款不超过2000元;——临时经营者每逾1天罚款20元,累计罚款不超过2000元;(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限期改正期限内申报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办税服务大厅予以公告。

  2、布局税务行政处罚办法出台后,按税务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严格税收法规,明确法律责任纳税申报是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纳税人是否依法按时、据实、全面、准确地履行了纳税申报义务,是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纳税资料为客观依据的。因此,各基层局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税、依法管税、依法征税、依法处罚。

  (一)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种登记表以及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核算形式,核准其应税税种、税目、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方式、税款征缴方式,并下达《纳税申报通知书》;

  (二)在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纳税人应税税种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其变更的内容,重新核准其申报纳税项目,补充下达《纳税申报通知书》;

  (三)在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单”时,应注明其申报纳税事项;

  (四)在进行定期定额(率)核定工作时,应在《定期定额(率)通知书》上注明,当其经营收入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限额时,要及时申报调整核定的定额(率);

  (五)税务人员不得授意纳税人改变申报的税种、税目、预算级次;不得因纳税人资金不足而发生欠税时,授意纳税人少申报或“零”申报当期应纳税额;不得因纳税人资金困难而改变应查补的税款、滞纳金数额;

  (六)因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责任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前或延期申报纳税的,将按《征管法》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申报管理,严格申报监控

  (一)加强申报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纳税申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质量。因此,各基层局要采取得力措施,强化纳税申报工作各环节的管理。

  1、要科学划分申报窗口,缓解拥挤状况;

  2、合理划分申报时段,分解申报大厅压力;

  3、采取先进的申报方式(如网上申报、电子申报、邮寄申报),为纳税人创造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条 件;

  4、采用先进的受理手段(如电光扫描、IC卡报税),提高工作效率;

  5、实行前台受理、打印税收缴款书,后台审核、评估、录机办法,缩短受理时间,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和申报准确率。

  各基层局要制定每一个申报岗位的职责,业务规程、工作要求和考核办法,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使窗口工作人员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标准。真正使纳税申报成为税收管理的基础,成为了解、掌握、分析纳税人经营情况、税源变化趋势的信息中心,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获取信息、发布政令和提供税收服务的窗口。

  (二)加强申报考核,严格申报监控各基层局要制定具体的纳税申报考核办法,从申报状态的确认、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录入到申报异常的评估;从逾期申报的催报催缴、申报违章 的处理到非正常户的认定,每一个申报环节都要纳入考核范围,每一项工作都要进行量化,真正把纳税申报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市局在进行征管质量考核时,要抽查纳税申报资料和催报催缴文书、违章 处罚决定书以及违章 罚款入库情况。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上的税种、税目不全或者缺项或者报空表都视为无效申报。因此,各基层局要落实好纳税申报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从主管局长到征管、计征、管理等部门;从税务登记、申报税种、申报内容的确定到受理、审核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都要提出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考核监控。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