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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0]186号

颁布时间:2000-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重视和加强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工作。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是税收征管、税收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搞好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有利于强化征收管理、大力清缴欠税,对依法完成税收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税收工作的全局出发,提高对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工怍蓖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管理,促使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认真扎实清理核实欠缴税金。各地要按照吲家和省加强欠缴税金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1年底以前的欠缴税金核实、确认完毕(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以及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按附件样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对符合转入呆账税金的欠税要及时核实上报、转入呆账,并在“待清理求账税金”科目下,按规定的欠税类型分户设置明细科目,详细反映呆账税金的构成和分布情况。清理核实欠缴税金工作量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级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把这项工作搞好。

  三、规范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工作。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我省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级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各级基层征管机构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各级计会部门负责。各级要建立健全欠缴税金管理制度,明确税政、征管、稽查、计会等职能部门责任,共同做好欠缴税金、呆账税金、死欠的核算管理、确认和核销工作。税政、征管、稽查部门要及时向税收计会部门报送有关企业欠税审批材料、纳税申报情况和稽查资料等,为税收会计反映和监督企业欠税提供原始凭证。税收计会部门要及时向税政、征管、稽查部门提供企业各项税款入库情况和欠缴税金明细资料,为征管、稽查部门强化征收管理和稽查,及时清缴企业欠税提供依据。各级要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和措施。加强对欠税企业管理,及时清缴欠税。

  四、加强对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从明年起,各级要把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要加强对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和上报真实性的检查力度,省局每年进行一次欠缴税金核算管理专项检查,对有意隐瞒欠税的单位,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呆账税金确认申清表(略)

  2.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略)

  3.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略)

  4.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略)

  5.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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