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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辽国税明电[2001]22号

颁布时间:2001-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订《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现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一纳税人应纳税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如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税款的,省局将从严控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98]8号文件规定“特殊困难”指:(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遇偷、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四)短期货款拖欠;(五)其他经省国家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1、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结止日4日前提出申请,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省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并提出供特殊性困难证明材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情况说明;2、经调查纳税人填报情况属实,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市局对县级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报资料及调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同时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表》上报省局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超过100万元的再次延期缴纳税的,由市局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情况说明;3、各市应在每月9日前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附报资料和调查情况说明上报省局。省局对各市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和金额,并加盖“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专用章”。

  三、各地要严格掌握企业特殊困难的界限,对纳税人情况要进行实地核实,掌握其货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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