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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18号

颁布时间:2000-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管理费的提取比例问题。为解决各级管理部门在行业管理中所需经费问题,1999年信用社的总机构管理费按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5%提取。

  二、关于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费由市农金改办统一计算,调剂分配,年终报市国税局审批确认。各农村信用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管理费以市国税局审批后的数额或比例为标准,凡超过标准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三、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一下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四、关于补提养老保险金的摊销问题,不论补提的养老保险金采用一次性摊销还是分次摊销,都要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后方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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