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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公司购买《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30号

颁布时间:2002-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购买〈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税发[2001]79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办公室辽地税函[2001]2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时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公司所使用的保险费是唯一合法的报销凭证。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保险费发票管理制度,对领用、保管、发放保险费发票分类登记入账。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公司如拓展新的保险业务,需申请使用新的保险费发票及总公司修改保费软件而需改变保险费发票票样时,须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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