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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174号

颁布时间:2002-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基层局反映的有关税政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

  1.对商业企业将柜台出租给内部职工和外部经营者的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以出租柜台形式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辽税四[1992]28号)第一条规定,“对商业等企业出租柜台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凡按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的,不论柜台占用的是自有房屋还是承租房屋,均应按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因此,商业企业无论是将柜台出租给内部职工还是外部经营者,均以其租金收入是否征收租赁业营业税作为征收房产税的标准。

  2.对宾馆、招待所将部分经营客房出租的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柜台和转手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辽税政四字[1989]172号)第四条规定,“对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接待、服务性企业将部分客房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为办公或其它用房,凡不超出按床位宿费标准收取租金的,仍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否则,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对房屋租金中含有物业费的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纳税人提供物业服务,其收取的物业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计征房产税:

  (1)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收取;

  (2)开具物业服务专用发票。

  4.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等费用的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第三条规定,“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对个别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房屋修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可按出租房屋收入中应分摊的比例适当给予扣除,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依出租房屋具体情况确定。”经请示省局,对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的水费、电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在计征房产税时,可根据出租房屋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比例,在租金收入中适当扣除:

  (1)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且出租方和承租方共用一个水表、电表;

  (2)水费、电费的收取部门只对出租方收取费用。

  5.对先租后卖房屋,并以租金抵顶售房款的,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在房屋出租期间,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内资企业无偿使用外资企业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税政四字[1990]84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由纳税单位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内资企业无偿使用外资企业土地,应由内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车船使用税对挂外地牌照车辆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据此,应税车辆无论是否挂外地牌照,均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鉴于目前车船使用税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因此,如应税车辆已在牌照发放地完税,则不再补税。

  四、地方教育费我市企业在外地缴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当地不征收地方教育费,回我市后是否补缴问题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223号)的有关规定,不须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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