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1]39号
颁布时间:2001-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使每个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及时了解通告精神。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