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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辽国税发[2001]37号

颁布时间:2001-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要认真对本地税务案件情况、稽查执法情况做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本市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力争使按此标准审理的案件每年都达到上年案发数的10%,对达不到10%比例的,应当及时下调此标准。同时,该标准确定及调整后,各市应当及时上报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一表上报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各市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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