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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外[2000]25号

颁布时间:2000-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转发给你们。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分局和省地税局共同研究商定,对文中所涉及国税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主管税务机关”我省各市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出具税务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县级市,下同)。各市国税局应明确内部主管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因管理体制不同而需进一步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各市国税局研究决定,并应通报有关部门和对外公示。

  二、关于“税务凭证”的制作鉴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的售付汇按国家统一规定出具“税务凭证”是税务机关一项刚刚开始起步的新工作,“税务凭证”的格式和内容需要兼顾涉外税收管理和售付汇审批两方面的实际情况,目前固定格式、内容和统一印发的条件尚不成熟。经研究,在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暂由各市国税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附件提供的基本格式,用计算机自行打印,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增加或补充栏目和其它内容。省局将在6月30日前研究制订并统一印发我省国税系统正式的“税务凭证”。

  三、关于启用“专用章”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的“税务凭证”,具有与国家外汇管理相联的统一性和特殊性,不同于其他税收征管目的的“税务凭证”,应加以区别。经研究,全省各市统一启用“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99)372税务凭证专用章”(规格与样式附后)。“专用章”由各市局自行刻印,抄报省局和当地有关部门备案。“专用章”自3月1日正式启用,与授权人名章同时并用有效,并注明用印日期。

  四、关于售付汇的限额管理为防止大额售付汇管理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企业一次性售付汇超过20万美元的项目开具企业所得税“税务凭证”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相商无异议后记录备忘,尔后再对外开具“税务凭证”。以后对此限额的调整,以正式文件明确为准。

  五、关于“税务凭证”备案制度为集中研究和处理我省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其他相关问题,决定实行对外提供“税务凭证”报省备案制度。从3月1日起,凡各市国税局及市国税局授权单位接“通知”要求,依据国家税法和涉外税收政策规定,对外开具的“税务凭证”,应一律编号按月报省国税局(涉外处)备案。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从性质上讲是国家外汇和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而不是税收政策的调整。各市国税局应从改善和有利于外商投资环境的大局出发,注重实用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外开具“税务凭证”的窗口单位,如果对相关项目的税务处理有异议,应转由涉外税收的征管或稽查部门调查处理,而不得在对外窗口久拖不办。

  以上,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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