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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务登记、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沈国税征字[1998]294号

颁布时间:1998-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务登记、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辽国税发[1998]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市局将统一修改《基层税收网络系统》中的税务登记数据库和会统核算有关数据库的相关字段,下发各局使用。

  二、市局将于年底前对《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的有关文书进行修改,将原式样中的“经济类型”改为“注册类型”。

  三、各局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执行新的企业注册类型和新的行业口径。

  四、对一九九八年前已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进行复核认定,待一九九九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进行重新修改录入。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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