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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1]89号

颁布时间:2001-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提高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涉外税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1]2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实保证税务审计工作的全面实施和顺利进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工作列为全省今年涉外税收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省局将对各市局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实施结果进行通报。

  二、在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冲,各市局要做到五"结合":一是与纳税申报相结合,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分析对比,确定审计的重点行业企业;二是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从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避免重复工作、重复检查;三是与审核评税相结合,对审核评税资料进行分析性复核,从中筛选审计对象;四是要与日常税收管理相结合,通过对企业日常纳税情况和发票额用存情况的税收管理,进一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五是要与反避税工作相结合,通过对企业收入项目审计、成本费用审计和存货审计,分析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税务审计成果。

  三、我省开展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才刚刚起步,还缺乏经验,各市局要做好本地区税务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基本方法、步骤及程序,培养一支全面适应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干部队伍,及早开展工作。各市局要严格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进行操作,在工作开展之初,确定的审计对象要具有典型性和易操作性,被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宜过大,以利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四、各市局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要及时上报省局。2002年1月15日前各市局还要将2001年度开展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情况及重点审计对象的工作底稿和样本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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