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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5-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地税发[2005]104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以来,部分基层局反映国、地税局对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处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处罚标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8号)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逾期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综合管理系统”的要求,准确、完整地登录纳税人基本信息、批准成立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登记信息录入准确率要达到100%。

  (二)各单位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征管责任区工作制度,严格税务登记户籍管理;要对纳税人逾期半年以上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纳入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的考核。

  三、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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