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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154号

颁布时间:1999-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超过两年,各商业银行支行在报经市商业银行批准后,再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方可分期摊入成本。

  二、商业银行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主管国税局审批后可据实计入当期成本。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的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摊入成本。

  商业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一律报市国税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计入成本。未报经市国税局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

  三、汇总纳税的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市商业银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各支行可使用的额度须由市商业银行在年初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年终按5‰的比例,在市商业银行统一计算、据实列支。

  四、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在市商业银行各支行提取。

  五、市商业银行按不超过税前利润5%的比例发放的奖金必须报市国税局批准后方可据实列支。

  六、商业银行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和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方可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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