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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渤海海洋石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2002]483号

颁布时间:2002-10-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海洋石油税收有关问题的函》有关精神,现将渤海海洋石油税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收征管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基本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其中:对机构设在我省境内,但不直接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企业,按现行税法规定,改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有关税收中属地方收入的部分归地方;油气勘探企业发生在我省境内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陆地上的营业税等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收入归属当地;渤海海域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发生在海域内的营业税、油气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继续由天津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征收,其收入归属按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财政适当补偿问题考虑到你市对渤海石油开采所做出的贡献,省财政从2002年起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每年补助给你市1000万元,绥中36-1油田停产后,省补助停止执行。

  省补助资金,首先要用于当地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补偿,尤其是对农民和渔民的经常性经济补偿,确保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的基本稳定;同时要用于解决当地公教人员国家标准工资拖欠问题,保证公教人员标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请你市各级政府继续支持渤海海洋石油开采工作,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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