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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渝地税发[1999]132号

颁布时间:1999-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据市社保局反映,我市个别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基层征收所在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中,违反养老保险费征收操作办法,向参保人收取现金,开设过渡帐户,并将养老保险费存款利息滞留在过渡帐户上,这种做法和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为此,市局要求各区县(市)

  地方税务局立即纠正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按以下规定进行清理。

  一、对照检查养老保险费征收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渝地税函[1997]77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地方税务机关向参保人开具(专用缴款书),由参保人持《专用缴款书》到各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不得再向参保人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全面清理养老保险费过渡帐户,已设置过渡帐户的单位必须立即取消,并将已征收到过渡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及存款利息及时划解到当地社保部门开设的养老保险费专户。

  三、文到之后仍不纠正,继续违规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市局将从严查处,并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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