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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单位纳税地点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50号

颁布时间:1999-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鉴于重庆市电信局机构进行改革,业务分工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全部电信寻呼业务分离出来,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重庆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下设涪陵、万州、黔江三个相对独立核算分公司及五个不独立核算报帐制的直属营业厅和若干工作站。二是改革后的重庆市电信局将移动通信资产下拨给了除近郊六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电信局,其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和通话费收入不再实行市区县两级分成,已全部作当地收入。

  为此,经研究,现将重庆市电信局和重庆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和发票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重庆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在涪陵区、万州开发区和黔江开发区设立的三个分公司及各公司下设的工作站的寻呼机销售收入和服务费收入应分别向涪陵、万州、黔江三个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税。

  除上述三个分公司隶属的工作站之外,设在其它区县(市)的营业所和工作站的寻呼机销售收入和服务费收入统一在重庆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报,集中缴纳营业税。

  二、对重庆电信局移动电话入网费和通话费收入除近郊六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仍由重庆电信局集中向渝中区地方税务局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外,其它各区县(自治县、市)电信局的移动电话入网费和通话费收入(除漫游话费收入外)一律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重庆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在涪陵区、万州、黔江开发区隶属的各工作站以及在高新开发区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各营业所或工作站的寻呼机销售和服务费收入应分别使用这四个单位印制的发票。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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