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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60号

颁布时间:1999-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地方税收的流失,规范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现要求如下

  一、各地地税机关要提高对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规范委托代征范围,指定具体的科(股)、所和专人负责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

  二、要严格按规定认定代征单位,对确定的委托代征单位要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三、要定期对代征单位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代征税款或截留、拖欠、挪用税款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委托代征税款的资格。

  四、要帮助和督促代征单位建立健全代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好税收政策的学习辅导。

  五、要加强对聘请的协税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协税人员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廉政纪律、税收票证管理、税政业务、征收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六、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式见重地税发[1995]168号文件,或《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操作手册》157页)和聘请协税人员协议书签订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委托代征税款的,应另行签订协议书。

  七、各地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委托代征证书和税务代征检查证的领取、登记、发放和保管等有关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八、委托代征证书和税务代征检查证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市局征管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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