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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渝地税发[1999]363号

颁布时间:1999-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施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工作规程,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重要意义,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要求,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保证复议工作依法进行。

  二、要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落实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将一批政治思想素质较好、既懂税收又懂法律的骨干力量充实到法制工作部门;要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经费。复议工作机构在办理复议案件时,既要依法行使职权,又要自觉接受复议机关的领导,拟订复议决定后应报分管局长签发;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在拟订复议决定前应报分管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三、要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作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培训中要区分对象,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对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应放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基本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要在培训中提高复议工作人员的法制水平和办案能力。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重点应放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和法律责任方面,要通过培训达到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9]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现将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便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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