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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31号

颁布时间:1998-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凭原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变更表、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各局按每证10元(不发镜框)收取工本费。各地地税局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原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清册与市局结算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下岗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下岗证上加盖“已办地方税务登记证”条 形章 (以下简称条形章 ,见附件2),并复印。各地地税局凭加盖条 形章 的下岗证复印件及税务登记清册与市局结算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除以上两项外办理的税务登记证,要严格按《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重价费发[1996]152号)文执行。

  四、对“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记证要严格按渝办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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