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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工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工业发展的通知》(渝府发[1998]8 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工业发展的通知

  1998年11月24日    渝府发[1998]8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加快我市服装工业的发展,实现重庆服装行业新的振兴,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客观需要。我市服装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服装工业历史悠久,具有发展服装行业的良好条件。但目前本埠服装占全市服装销售比重严重偏少,不少从事服装工业生产的人员外出办企业求发展,现有服装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对服装工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改善我市服装工业生产环境。

  为促进我市服装工业的加快发展,培育我市名牌服装,提高本埠服装在我市的生产和销售比重,本着积极鼓励、正确引导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发展我市服装工业的有关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部门服务,简化办事手续

  (一)简化审批登记程序,提高办证效率。对申办服装工业企业及个体加工的各种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必备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予以答复。凡进入服装生产园区(特区)内的项目,实行审批、办照和税务登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票制收费”,由园区(特区)负责统一办(代)理有关证照。国外和境外来渝投资企业的审批及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服装商标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商标注册办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办理服装商标注册,在申请注册手续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送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并积极为注册单位和个人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提高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二、减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三)服装工业企业及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的个体工商户,除每年(月)定期缴纳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并由税务部门收取的税金及附加费用和职工各类保险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收取。

  (四)园区(特区)内服装工业企业和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的个体工商户用于运送原料、产品的货车,自园区(特区)到市内的高速公路上行驶实行定厂定车月票制,优惠收费。

  (五)对服装工业企业和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在市内主要新闻单位的服装广告费按应交费的70%收费。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六)对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业户,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其应纳税营业额。

  (七)除按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以外的纳税人所缴增值税增量,在规定期限内,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返还同级留成部分。

  (八)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新办的服装工业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前2年全返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服装生产园区(特区)的,从投产之日起,前3年全返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现有服装工业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现的利润可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抵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抵补完企业亏损或抵补期满后,返还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所得税3年。具体办理由税务部门征收,同级财政返还。三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培育和宣传服装名牌

  (九)每年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评选我市名牌服装、著名商标服装、重庆十佳服装和十优服装企业。对我市获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市名牌服装、著名商标服装、重庆十佳服装和十优服装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并对其广告费实行一定优惠。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市名牌服装、著名商标服装、重庆十佳服装和十优服装企业的企业主要领导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一次性奖励金,可以进入企业成本)。

  对驰名商标、国家名牌、市名牌服装、著名商标服装和当年的重庆十佳服装的户外广告实行优先审批并免收审查、审批过程中的各种管理费。

  (十)市内各商业企业在生产企业统一定价的前提下应允许驰名商标、国家名牌、市名牌服装、著名商标服装和当年的重庆十佳服装进入商场销售。市内主要商业企业设本埠服装销售专柜。

  五、重视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十一)对在服装行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破格申请评定职称;国有、集体、三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国家、市的有关规定,依照程序向单位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的人事职改部门申报职称评审或参加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试,以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体系

  (十二)加大对服装批发市场的支持力度,引导发挥好朝天门等批发市场在服装销售中的龙头作用,鼓励市内各商业企业销售本埠服装,通过合理规划和布局以形成包括服装、面料、辅料、服饰在内的各具特色的市场体系。

  (十三)发挥各级政府的服务职能,定期举办“服装文化节”、“服装交易会”等大型活动,积极引导消费,拓宽销售渠道,为重庆服装业的振兴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四)服装协会要积极开展工作,发挥好协会的职能作用,热情为企业服务。

  吸收各类服装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入服装协会,参与协会活动。为服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息服务和工作指导。

  七、其他

  (十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内所有服装工业企业和从事服装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市内鞋类工业企业和从事鞋类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服装、鞋类工业的优惠政策。

  (十七)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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