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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地方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76号

颁布时间:1999-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坚决打击偷、骗、抗税行为,严肃税收法纪,规范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行为,确保今年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地方税收检查、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现将这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这次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市局成立了1999年全市地税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支勤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包子川同志、邹凌嘉同志、吴希平同志、纪检组长李初仕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办公室、流转税处、企业所得税处、地方税处、涉外税收处、基金管理处、个体税收处、征管处、法规处、计财处、人事处、监察处、稽查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处和法规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税收检查工作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这次检查是一次全面的税收工作检查,它既包含日常税收检查、专项税收检查和专案的稽查,又包括对税务机关内部执法情况的检查。

  (一)对外税收检查的重点行业和企业

  1.金融、各类证券公司、保险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类租赁公司。

  2.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业。

  3.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第三产业、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

  4.邮电服务行业、电力行业。

  5.演出市场、娱乐服务业、广告业、私房出租业、体育竞技、中介服务、工程设计、医疗卫生、烟草行业。

  6.各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7.各单位需要检查的其它重点行业和企业。

  (二)重点检查的税种

  1.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养老保险金。主要检查1998年至1999年5月底之间的纳税情况,特殊情况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

  2.企业所得税:主要检查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特殊情况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对内的税收执法检查重点

  1.有无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有无违法执行区县(自治县、市)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2.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审批权限的问题等。

  3.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4.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

  5.有无有税不征的问题;有无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6.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7.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8.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界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

  9.三资企业开发房地产、商品房销售给内资企业是否按规定征税。

  10.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问题。

  11.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12.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13.有无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授权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

  14.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5.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

  16.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的条 件对纳税人是否公平,有无过宽或者过严的情况。

  17.有无应该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的情况。

  18.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9.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忽略程序的情况。

  20.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和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之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缴纳等责令程序。

  21.是否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对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是否告知纳税人有听证的权利。

  22.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23.税务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否严格依法制作,格式是否统一正确。

  24.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依法进行。

  25.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工作。

  26.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做好涉税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

  27.有无漏征、漏管的情况。

  28.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三、检查时限1999年5月15日至8月底为各单位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和各单位内部执法情况自查阶段,但是对企业税收检查中的“对证券公司的营业税专项检查”、“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进行的营业税专项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务必于7月25日结束。1999年9月1日至11月底,为市局组织对各单位的税收检查工作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和总结评比阶段。

  四、检查中的政策界限

  (一)对税收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新《刑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大清理欠税的力度,除依法追缴所欠税款外,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查出的偷、骗、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应处以所偷、骗、抗税款一倍以上的罚款,罚款低于一倍的,应报市地税局审批。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局在组织交叉检查中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一律收归市级,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单位内部自查出的执法问题,按市局要求分别整理归类,上报市局。各单位要做到边查边纠正,能及时纠正的市局不予追究责任。凡不认真组织自查和自行纠正的,市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要求(一)这次检查工作对外税收检查面不得低于纳税户的30%,对内税收执法检查的自查率必须达100%。检查中遇到的业务政策问题分别由征管、法规、税政、人事、监察、稽查部门归口处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中关于“对证券公司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对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纳入这次市局布置的税收检查工作中一并进行。检查情况统计报表和小结按该文件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要求于1999年7月25日前分别报市局流转税处、企业所得税处和个体税收处。

  (三)税收检查中查处的偷、骗、抗税案件,各单位要按规定整理案例和公告材料上报市局,其中个人所得税个人偷税额达5万元以上,扣缴义务人偷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案例必须全部上报市局。

  (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18号)和渝地税发[1999]145号文件并入这次检查一并执行,检查情况于8月31日以前按要求报送市局法规处。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专项检查的规范化管理,避免税收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今后全市范围内地税专项检查一律由相关税政、征管部门提出计划,经稽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局领导审批后统一部署,市局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单独下达税收专项检查任务。今后的税收检查原则以日常检查为主,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把专项检查融入日常检查工作之中。

  (六)市局今年下达的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执法检查,全部纳入这次检查工作之中,已进行完毕的检查,将情况合并于这次检查中,尚未进行的,不再单独进行检查。

  (七)总结材料和报表报送时间各单位自查结束后,于1999年8月31日前按要求向市局报送有关税收检查和税收执法检查总结材料和报表。

  六、总结评比工作今年税收检查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为更好推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市局决定对这次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具体评比内容如下:

  (一)对外税收检查工作(40分),其中:1.检查面(20分)

  各单位今年税收检查面要求达到应查户数的30%(不含双定户)。凡检查面达30%并保证检查质量的可得满分,每减少1%扣1分。交叉检查中发现不合质量要求(即错漏率超过30%)的,发现一户扣1分,扣完为止。

  2.检查深度(10分)

  查补各种税款(含滞纳金和罚款)占当年市局下达工商税收计划完成数3%得满分,每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3.查补税款(含滞纳金和罚款)及时入库率(10分)

  查补各种税费(含滞纳金、罚款)入库率达90%的得满分,每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二)税收执法检查(40分)

  交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通知》中“检查内容和重点”(三)所列问题且未自查自纠的,每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三)文字材料(10分)

  于1998年8月31日前将税收检查工作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材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局的得满分,材料晚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四)报表(10分)

  各单位于1999年8月31日前将税收检查及税收执法检查的报表(样式附后)

  及时报送市局的得满分,每迟报1天扣1分,扣完为止。报表数据应真实,发现数据有虚假,查实一项扣2分。

  (五)评比表彰这次税收检查工作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评选一等奖五名,二等奖八名,三等奖十名,由市局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起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意见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体现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部门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政令统一的原则,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

  (二)从1999年起,总局原则上只在每一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部署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好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对同一纳税人不得同时由多个检查组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四)总局统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指令性任务,各地必须按要求完成。

  但与此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五)各地在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要与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和其他税收工作做好衔接,统一开展。

  (六)各地国、地税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对涉及国、地税机关双方业务的检查,各地要积极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分别进行检查的,要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

  (七)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各地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原则上要处以不低于所偷、骗税款一倍的罚款;特殊情况罚款低于一倍的,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对具有犯罪嫌疑的案件,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外,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每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束以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向总局上报情况。

  二、关于1999年上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当前的税收工作实际,总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四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1、对证券公司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2)检查内容。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检查其是否如实核算买卖金融商品的差价收入并申报纳税;对证券公司的金融经纪业务,检查其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是否按全额申报纳税。

  (3)检查要求。此次部署的本项检查由各地地税机关负责。各地地税机关在检查证券公司应纳的营业税时,如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补征5%的营业税及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国税机关,再由各地国税机关按3%的税率补征营业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2、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

  (2)检查内容。检查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境外转让者应纳的营业税。

  3、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行。

  (2)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银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和境外所得补税情况。

  (3)处理和入库。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查补的款项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被查纳税人"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做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一经查出,查补的款项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4、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2)检查内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纳各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各项中介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各地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7月底以前向总局报关总结报告。具体报送要求是:对证券公司的营业税专项检查和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的营业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局、国际税务司各一份(含表一),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企业所得税专线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含表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税收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务司、国际税务司各一份(含表三)。

  附:1、营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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