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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政策规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66号

颁布时间:1999-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装饰装修投资纳税人的认定

  1.国内单位或个人租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国内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再进行装饰装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规定,其装饰装修投资纳税人为承租方。由承租方按适用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2.国内单位和个人承租房屋,虽进行装饰装修投资,但其装饰装修投资是作为抵扣以后年度房屋租赁费的,如出租方为“三资”企业,其装饰装修投资应视为“三资”企业投资行为,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如出租方为国内单位或个人,其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由出租方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关于市场建设征免税问题

  1.凡在集贸市场内,属农民和城乡贩运户入市交易鲜活产品的场所,其建设投资按零税率执行。

  2.对各类市场建设中的车库(场)建设投资,亦按零税率处理。

  3.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各类市场建设投资一律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关于个人集资建房或购房征免税的规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2]第106号文规定精神,各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建房(住宅),应扣除个人集资额计征税款。但对用于抵扣以后年度住房租金的集资款项不能扣除计税。

  2.对房地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对各单位向房地产经营公司购买住宅后,又以优惠价出售给个人的,对单位出资部分仍应按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3.对各单位启用售房资金,作为再投入,用于住宅建设的,应按规定计征税款。

  四、关于兴建“农转非”人员住房建设投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发[1995]122号文规定,“农转非安置住房建设所涉及税(费),参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研究,对我市“农转非”安置住房建设,凡房屋产权出售给“农转非”人员私人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按零税率执行。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建设投资的控管,对“农转非”安置住房建设投资,采取先征后退办法,即建设期间先按住宅适用率5%予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待住宅竣工投入使用后凭“农转非”人员私人购房合同及产权证注明的面积办理退(补)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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