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9]250号
颁布时间:1999-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0日国税函[1999]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