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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404号

颁布时间:1998-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渝委发[1998]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私营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公有制企业,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的,企业资不抵债部分中的财产损失,经过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于“私”挂“公”企业,在恢复为私营企业时,应依照有关税法规定进行清算,其清算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原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要专门设帐进行核算,专门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我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1998]256号)和《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353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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