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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01号

颁布时间:1999-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略)

     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略)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1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迫缴欠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税务稽查提成的征收经费的30%划入举报奖励基金,不足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管理部门管理,稽查管理部门未设财务机构的,可委托区县(市)地税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以下比例以内计发奖金:1.查补收入(包括滞纳金、罚款以下同)在10万元以内的,在1.8%以内给奖;2.查补收入在10-30万元的,在1.6%以内给奖;3.查补收入在30-50万元的,在1.4%以内给奖;4.查补收人在50-80万元的,在1.2%以内给奖;5.查补收入在80万元以上的,在1%以内给奖。

  按照以上奖励比例确定的奖励数额,由稽查管理部门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报区县(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市稽查局由局长审批。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发放奖金比例需提高的和每案奖金超过5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对公民举报非法印制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案件奖励办法,按市局渝地税发[199 9]96号文件办理。

  第六条 对计发奖励的查补收入,必须是举报人举报时明确反映的内容,不包括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深入查补的其他税收收入。举报人举报内容含糊不清或举报内容不明确的,由税务机关酌情给奖。

  第七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所提供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略)。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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