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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渝地税发[1998]228号

颁布时间:1998-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8]119号《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地税发[1997]309号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2号文精神,即: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的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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