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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用税款或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73号

颁布时间:1999-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用税款或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的通知》(渝办发[1999]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并注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和表彰鼓励的方式方法,严禁用税款奖励纳税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用税款或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的通知

  1999年7月1日   渝办发[1999]5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我市个别县(市)用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作出批示,要求坚决予以制止。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县(市)和部门立即纠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格财政收支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是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收入,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政治、经济正常运行,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严格依法征税和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法规,依法安排财政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擅自动用国家税收。

  二、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对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严禁使用税款或安排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对逃避纳税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者,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用税款或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现象的再次发生,确保国家税收和财政政策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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