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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经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1999-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1999.04.19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是事关经济工作全局的一个重点,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来源和保证,是政府执行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手段。而税务稽查工作又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市政府多次强调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性,最近,又以国税发[1998]211号和市政府王鸿举副市长1999年88号批文专题安排了税务稽查办案经费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税务稽查经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地方税费征收机关提取征收经费的通知》(渝财预字[1999]42号)对税务稽查经费的具体提退办法进行了明确。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加强稽查经费管理,用好税务稽查经费,现就加强税务稽查经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稽查经费的提取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地方税费征收机关提取征收经费的通知》(渝财预字[1999]42号)精神进行提退,稽查系统查补的补税收入按5%,罚款收入按10%提退稽查办案经费和举报人奖励金,并按月将提退情况分别用报表形式报送市局计财处和稽查处(次月20日前报送)。

  二、税务稽查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案件查处的必要开支。

  2.用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人的奖励。

  3.用于购置稽查机构办案设备。

  4.稽查人员的办案补贴。

  三、税务稽查经费的上缴鉴于各单位稽查查处和罚款中含重庆市级收入,因此,各单位提退的税务稽查经费也包含市级稽查经费,所以,各单位在提取税务稽查经费的同时,应按提退数的10%及时、足额上缴市局(于每季末15日前上缴),开户银行:重庆光大银行渝中区支行,帐号:00304-022574.市局将此项工作列入稽查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该项经费主要用于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全市地税稽查工作考核评比奖励、边远地区税务稽查机构的稽查经费补助和配置必要的稽查办案设备。

  四、税务稽查经费的管理税务稽查经费能够作为税收征收经费并从金库中直接提退,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政府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信任,各单位一定要珍惜这一机遇,管好用好税务稽查经费,充分发挥其效能,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1.必须按规定比例提退,不准虚大查处和罚款。各级计财、纪检监察和稽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2.必须加强税务稽查经费管理,严格按使用范围和标准开支,专款专用,杜绝贪污、浪费和挪用,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厉查处稽查经费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3.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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