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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51号

颁布时间:1998-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并结合重地税发[1996]353号、重地税发[1996]372号文,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时,不论原实际执行的工商统一税税率是多少,在计算超税负返还时,应统一按“国税外函[1994]9号”文中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原税负。

  二、各地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超税负返还,即原重庆市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年退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必须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一式六份,连同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缴款书的复印件报送市地税局涉外处审核后,呈市局领导审批。

  三、税负增加返还工作必须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个别退税额大的,可以在1998年底前先行预退。

  四、1998年底超税负返还结束后,各地审批机关应在1999年5月底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1999年6月底前,市局将进行重点抽查。

  五、各地应认真做好五年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搞好情况总结,认真统计五年返还税款总额,并于1999年7月15日前报市地税局涉外处。

  各地在执行五年超税负返还的工作中,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局涉外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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