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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代征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函[1998]77号

颁布时间:1998-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不发原两市一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将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代征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该项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及其帮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职工及企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在此列。

  个体劳动者及其帮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不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

  二、征收对象和标准

  1.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缴纳。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20%-30%的幅度内核定。

  3.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1998年7月1日起按5%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4.个体劳动者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月缴纳。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5月31日前向各级地税机关提供缴费单位(人)的具体缴费数据。

  6.按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从1998年7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含职工个人4%)预定金额,交地方税务部门预征,再由企业持有关凭据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7.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定额先行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再由个体劳动者持已缴费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纳期限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代征,缴纳期限与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的税款月征期限一致。

  三资企业为中方员工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在每月十日前缴纳。

  四、缴纳地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地点与缴费单位(人)的纳税登记管理地点一致。

  五、缴纳方法1.缴纳单位(人)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缴费卡到各所属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纳手续;2.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各参保单位(人)的月缴费标准开具由重庆市财政局制发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3.缴纳单位(人)持《专用缴款书》到各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六、违章 处罚缴费单位(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2‰的滞纳金。

  七、缓缴的审批缴费单位(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费款的,由缴费人自行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并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抄送地方税务部门,作为缓缴的凭证。一年内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已批准缓缴的费款不征收滞纳金。

  八、征管办法

  1.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主办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建立完善的票据领、用、存、销制度,并定期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取回《专用缴款书》的“税务回执联”。

  2.各主办科室应建立台帐,按月填制《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统计报表》,并于次月15日前上报市局地方税处。

  3.各征收机关应设置专门征收窗口、配备专门人员进行《专用缴款书》的开票工作。

  九、政策解释《实施办法》和养老保险费的政策业务由市劳动局和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十、代征工作的准备及要求

  1.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养老保险费的代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深化企业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代征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并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切实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代征工作按期顺利开展。

  2.各单位要加强和财政、劳动、社会保险、银行等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衔接,妥善解决。

  3.为确保代征收入任务的完成,市局将对各区市县局实施计划考核。年度终了后,进行总结评比,并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各区市县局也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办法,把代征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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