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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13号

颁布时间:1999-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布置。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对发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是新税制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成立了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支勤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局副局长吴希平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征管处副处长杨桥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由稽查处副处长周晓露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有:陈朴、刘晓峰、周祥亚璞、曾洪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并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做好这次清理检查工作。

  二、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时间从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关发票管理的法规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5月1日至6月15日。由稽查系列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要求实施,各地检查面不少于用票单位和个人的35%,特别要对伪造假发票的窝点、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经常出现假发票的公共场所实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有公安人员参加的突击检查。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重点行业是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饮食娱乐业。

  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和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阶段,时间从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针对这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对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要进行整顿,各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发票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发票印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是否严格、安全,由税务机关开具的零份发票是否按规定征收了税款,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是否符合规定。

  市局将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三、发票印制企业的自查、检查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市局制定的“发票承印厂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及八个规则的要求实施。发票印制企业的检查由发票印制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检查重点是发票印制和保管。市局将对发票印制企业实行重点抽查。发票印制企业自查报告于5月10日前报市局(同时抄报发票印制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检查情况报告及发票定点印制厂检查表由发票印制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于7月1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国税机关协作配合,相互传递信息,有条 件的地区可以来取国税、地税、公安联合行动,使犯罪分子无处可藏。

  各区县局请于7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案例及案例分析、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及其软盘报市局征管处。

  对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市局将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办法另行文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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