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02号

颁布时间:1999-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1999]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税收管理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含县以下)生产、销售民贸产品或货物应单独设帐核算,以利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区县(含区县)以下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市级民贸企业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

  1999年2月2日  渝府[1999]3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和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贯彻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的根本宗旨和对象“九五”期间,我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必须体现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根本宗旨。

  经国家调整确定,我市现有5个民族贸易县、16户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1个市级民族贸易公司。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适用的范围与对象是:市级民族贸易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的经销活动;全市5个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销活动;我市16户经国务院批准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

  (一)利息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1997]47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到20 00年底,对我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现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586号文件规定,年利率为3.6%(今后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

  优惠利率贷款的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7号文件的规定,由贷款企业写出报告,经当地民委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的要求确定和发放。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在当地政府的协调和各级民委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政策优惠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

  (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精神,从1998年1月1日起到2000年底,对我市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企业所得税减征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经国家批准的市级民贸公司所得税减征50%。

  (三)贴息贷款优惠政策“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了1亿元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改革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国家每年安排给我市的贴息贷款,其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一半。对专项贷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切实加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领导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是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维护平等、团结、互助新型民族关系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在实现扶贫攻坚和奔小康目标进程中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意义重大。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市里已成立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黔江开发区及5个民族贸易县也应相应成立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直辖市和服务,并对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