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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原“两市一地”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79号

颁布时间:1999-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涪陵区、粱平县、城口县、武隆县、垫江县、丰都县、南川市地方税务局:

  年初,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建立社会保险费省(市)级统筹,并将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同时,市政府决定我市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按照这一要求,今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由去年部分地税部门代征养老保险费转变到全市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将扩大到原“两市一地”所有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曾多次要求市地税局加强对原“两市一地”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行为,加大征收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推动原“两市一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达到现重庆市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水平。为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原“两市一地”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搞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是中央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于这个大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原“两市一地”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虽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讲话精神,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坚持领导负责制,落实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方案,落实征收措施,完善目标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力争社会保险费收缴率达到90%的征收目标。对此,市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税收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二、大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同财政、劳动、社保、金融部门的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这是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发展的根本方向和必然趋势,各级地税部门和干部职工要坚决克服“税务部门揽事干”的思想,积极主动承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不得拒绝。原“两市一地”中已实行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未实行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贸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要求在今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行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若不能按期实施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将基本情况和原因于七月一日前书面报告市局基金税收管理处。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资料交接、征收计划衔接上,要加强同财政、劳动、社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并建立相应的定期联络制度,解决好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秩序。

  三、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力度,提高收缴率。各级地税部门抓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其落脚点就是提高收缴率,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不断充实征收力量,确定相应的业务主办,利用现有的税收征收网点和税务干部,大力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把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落实到基层税务所,责任到人,确保征收工作落到实处;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作为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的突破口,大力开展社会保险制度宣传,增强企业防范社会风险的意识,督促参保人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绝或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限期仍不缴纳的,应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从严处罚。市局要求各征收单位从七月一日起按月向市局基金税收管理处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四、严格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纪律,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所需业务经费要通过正常渠道从各级政府取得。社会保险费是广大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各级地税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的规定,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高度警惕,从制度上来防范,以严格的纪律要求作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可参照渝地税函[1997]77号文的规定和渝地税发[1999]132号文的要求办理(文另送),禁止开设过渡性的征收帐户和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及存款利息,也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征收经费。如若违纪,市局决不姑息迁就,从严查处。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和奖励的问题。市局对原“两市一地”各征收单位所需的业务经费和奖励,不进行统筹统管,各征收单位应在做好调查摸底,经费核实的基础上,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同财政部门的协商,落实征收经费,制定一些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基层征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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