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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95号

颁布时间:1999-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征免问题的解释口径,明确为个人购买并居住、使用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不足一年的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二、空置商品住房的概念仅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由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安排的现房,同时在1999年7月31日后仍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

  三、个人普通住宅和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时间,从199 9年8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间);对积压空置商品住房从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计算。不在此期限内的,应照章 征税。

  四、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免征的营业税及附加应按税收管理体制于年度终结时,逐户报市局审批。

  五、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  财税字[19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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