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报表有关口径的通知

新地税稽查字[2000]21号

颁布时间:2000-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和总局稽查局的要求,为了提高《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表三)及《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月报表》的质量,统一、规范税务稽查报表口径,从2000年7月 1日起对税务稽查报表的内容及口径做如下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表一每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次年的1月10日前。表二、表三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的7月10日前和次年的1月10日前。上半年两表不填报本期数,只填报累计数,即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数据。全年两表填报本期数和累计数,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以上数据必须经由《税务稽查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上报软盘,同时附纸制报表报送。

  二、稽查月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月10日前。在报表邮寄出之前,应当将报表传真给区局稽查局。月报表数据与半年报表、年报表相关数据的口径要一致,金额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点。(半年报表、年报表金额单位为元,舍位后应与月报表相关数据相同)稽查月报表要按照总局规定的表样,应用微机打印件报送。

  三、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的同时,将该表案件统计分析资料中反映的单位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和1亿元以上,以及个体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一并上报。

  四、《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10)中的“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是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的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是指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和发票违法及其他税务违法案件中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它与该表“表二(2)”中“金额总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金额总计”的数据应大于或等于“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