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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渝国税发[1999]175号

颁布时间:1999-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7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条 文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政策法规处。

  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第四条 第一款所称法制工作机构,作如下明确:市局是指政策法规下,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是指政策法规科,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单位是指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科室。

  第二款第五项所称被申请人抉择《行政复议法》及《复议规则》的行为,具体是指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复议规则》的以下行为:1、自收到复议机关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不向复议机关提出局面答复,提交当初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为;2、阻挠、变相阻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报复、陷害申请人的行为;3、不发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发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4、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的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5、其它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复议规则》的行为。

  第六项所称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具体是指办理应由该复议机关出庭的因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有关事项。

  如办理有关应诉手续,提交案卷材料、证据、依据以及答辩等有关应诉事项。

  第七项所称对上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其内容包括:1、对复议申请有无应受理不受理、应转送不转送以及其他不负责任的违规情况;2、有无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3、所作复议决定有无应予赔偿而不予赔偿,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作出决定的情况;4、有无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发行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情况;5、有无不按规定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的情况;6、有无其他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复议规则》规定的情况。

  第九项所称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具体是指办理以下工作:按市局要求报送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统计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涉赔案件单位还应就案件受理及审查处理情况,分别于受理、结案后10日内书面专题报告市局政策法规处。

  二、《复议规则》第十五条 第一款所称得知的情况,是指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定的途径或者方式,明确地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如,并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知之日的确认分别不同情况明确如下: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书面决定上注明的日期为得知日期;2、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是事后送达的,则以公告所注明的日期或者以公告的日期为得知的日期;3、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是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则以公告所注明的日期或者以公告的日期为得知日期;4、不按规定送达书面决定的,则按照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主张的实际日期为得知日期。

  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不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向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按照《复议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填制《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并经当事人确认。

  四、第三人按照《复议规则》第十七条 第四款的规定参加行政复议,无论是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还是自己要求参加,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申请。

  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妈,并附代理人有身份证明。

  五、《复议规则》第二十条 所称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具体是指:1、申请人不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2、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法定受案情范围;3、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时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决定受理的;4、其他不符合规定和复义申请。

  对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如申请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不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全或者重写;对属于《复议规则》第七条 第一项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还应当附上税款缴款凭证。

  六、《复议规则》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确认:1、申请人直接净复议申请书送达法制工作机构的,送达之日即为收到之日;2、申请人采取邮寄、他人代交等方式送交复议申请的,以法制工作机构实际收到的时间为上到之日;3、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口头申请登记表》“申请时间”栏所列时间为收到之日。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设置《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薄》,及时登记行政复议申请的收办情况。

  七、《复议规则》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逾期仍未受理的,上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八、《复议规则》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填制,《限期报送复议案件材料通知书》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机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限期报送复议案件材料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属立案查处的案件,还须报送案卷材料。

  九、《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撤回理由、申请撤回日期以及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撤回复议申请之日起终止行政复议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十、复议机关按照《复议规则》第三十、三十一条 规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时,应当制作《中止复议通知收》送达有关当事人。

  十一、《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后,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反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复议决定。

  由复议机关集体讲座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并作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附件,一并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十二、按照《复议规则》第三十四条 规定,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法定复议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处长复议审理期限的局面申请,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9月23日国税发[1999]177号)(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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