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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纳税人发票押金的公告

平国、地税告字[97]19号

颁布时间:1997-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浙国征(96)115、浙地税征(96)105号文件精神及国、地税局机构进一步分设的工作需要,县国、地税务局决定自即日退还历年来所有纳税人收取的发票押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款时间确定为8月22日至9月30日。届时请纳税人凭发票押金收据原件(原件已入帐的可复印并写明情况加盖公章,个体除外),到各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办理退款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退还发票押金手续的同时,应携带《发票购领征》(普通、专用)和尚在使用的所有发票先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裁角作废)。并分别与国税局、地税局重新签订《保管使用发票责任书》。

  三、退还发票押金遵循何地收取、何地退还的原则进行。

  四、本公告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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