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征字[1996]34号

颁布时间:1996-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对月均缴税在二万元(含各项税收)以上的私营企业和月均缴税在二千元(含各项税收)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进行备案。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将有关备案资料于年度终了后五十日内上报区局征管处。(备案表附后)

  二、为切实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管理,各县、市(分)局要继续抓紧抓好私营企业的建帐工作,对个体工商户大户的建帐建制工作,各地、州、市局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选择适宜建帐征收行业的少数大户、组织进行建帐建制试点,以便总结经验,稳步推行,试点的情况及时向区局反映。

  三、个体工商户的帐薄、要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简易单式帐或复式帐,基本帐户应包括营业(销售)收入、商品(材料)购进和经营费用等,帐薄必须认真记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使其逐步规范财务制度,严格发票管理,对无建帐能力的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建帐,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制度。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检查和稽查,对不按规定填开、使用、保管发票和不按规定进行建帐、建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做假偷税、逃税案件要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地要认真执行大案报告制度,对大案要案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资料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