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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新地税稽查字[2000]16号

颁布时间:2000-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地税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工作,加强对已批准立案实施稽查的税务违法案件的监控和管理,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件指来源于本级直接选案、受理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和情报交换等税务违法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监控管理指属于稽查局管理范围的稽查案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过程。稽查案件包括:

  一、本级案件。指本级直接组织查处的案件。

  二、督办案件。指本级指令下级查处,并限期回复查处情况的案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局案件监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稽查案件监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类案源的受理、登记、报批、转交、报送及交办、督办工作。

  二、负责稽查案件稽查实施过程的跟踪与监控工作。

  三、负责稽查案件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四、负责稽查案件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传递。

  五、做好稽查案件保密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案源受理,登记和处理。案件监控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受理、登记和处理各类案源:

  一、接收内部案源产生的稽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立案审批表);受理外部案源,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案源受理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稽查案件进行统一编号并造册登记。

  三、按照案件管理权限,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向本级稽查实施部门或下级稽查局传递稽查案件,转入案件查处过程跟踪。

  第六条 向本级传递稽查案件时,需制做并发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注明查处期限,附送稽查对象有关资料。传递督办案件时,需制作并发出《税务稽查案件查处函》,注明上报查处情况期限附送案件有关资料。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制作并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回退函》,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退回到案件转来部门。

  第八条 案件稽查实施过程跟踪。案件监控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稽查实施过程的案件进行查处期限控制,稽查状态跟踪查处情况传递和案件资料归档管理。

  第九条 本级查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督办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需在四十日内结案并报送查处结果。对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案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本级稽查案件,案件监控部门根据稽查实施部门的(税务稽查案件延期申请),调整结案期限。未接到延期申请的,应向稽查实施部门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催办通知》。

  二、对督办案件,监控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查处时限内向上级稽查局报送(税务稽查案件延期申请);并报送《税务稽查案件阶段性报告》,根据批准的延长期限修改变处期限并执行;如案情复杂,查处期限较长的,则应根据上级要求,定期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接受上级的办案指导。

  第十条 案件监控管理部门应及时取得并更新案件的稽查状态信息,根据需要传递案件稽查状态信息。

  第十一条 案件监控管理部门应及时从本级案件审理部门、下级稽查局索取案件结案信息。对督办案件应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结案报告》报送上级稽查局,凡查补收入系分期入库的情况,还需报送相关资料,如缴款计划、缓交报告等。

  第十二条 稽查案件监控资料归档工作在税务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30日内向审理部门移交。稽查案件监控资料档案涉及的公文、表、单等统一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60日内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案件信息统计、分析。案件监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案件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反映稽查案件查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和本级案件管理提供依据。各级稽查局应定期对案件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地税稽查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向自治区地税稽查局报送《税务稽查案件监控管理工作报告》及附表,总结年度案件监控管理工作并确定今后工作重点。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送区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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