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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新国税法字[1996]6号

颁布时间:1996-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市国税二字[1995]108号《关于贯彻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区党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两个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执行自治区党委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两个通知的税收政策,要严格按批示办理,减免范围,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减免方法要求实际,方便易行,利于操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两个通知中可享受惠政策的企业,须提出申请,报开发区税务局审批,并将批文报市国税局备案。

  三、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开发区税务部门审批,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区税收政策第2条 、第3款,执行所得税三年免征的政策。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内联企业政策,按照新党发[95]7号文件通知中关于开发区的税收问题的第三条 执行。

  五、内联企业应具有联合各方一致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章 程并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六、对于1993年底以前组织的企业,其享受减免税政策尚未到期,且符合政策的,可按新的优惠政策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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