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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新国税法字[1996]10号

颁布时间:1996-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91号转发给你们。为了搞好我区的税收法检查工作,区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自治区各级国家税务局领导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税收执法检查的文件,提高对执法检查重要性的认识,组织税务干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执法检查工作。、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由有关处室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执法检查。

  各地、州、市也应由有关科室组成检查组,按通知要求对各县、市(分局)的执法情况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

  三、时间安排6月25日——7月10日为准备阶段。

  7月10日——8月25日为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

  8月25日至9月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各地、州、市国税局必须按时将执法检查总结及统计表报自治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以便汇总上报。对不按时上报的单位区局将通报批评。

  四、此次执法检查自治区国税局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各地、州、市由征管科负责牵头。乌鲁木齐市由法规科负责牵头,共同负责执法检查工作。

  五、执法检查附表1、2由各地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样式自制。检查没发现问题的单位亦应按要求填写以上两表,逐级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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