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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税收征管的公告

平地税告字[97]18号

颁布时间:1997-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我县人力三轮车税收自委托非机动车辆管理站(以下简称“非机站”)代征以来,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人力三轮车主纳税意识淡薄,管理难度大,代征力量相对薄弱,因此相当的税款漏征,少征,现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人力三轮车税改征管的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税必继续委托非机站及下属各分站代征,所征税款就近向当地办税服务厅报缴入库。

  二、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税收采取“按年核定征收,分两缴纳”的办法,昆阳、敖江、水头三镇核定每辆营业额6000元,其他乡镇核定每辆营业额4800元,按交通运输税目3%税率征收营业税,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综合征收率为3.3%,征期分上、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确定在6月份9今年暂定在8月份)

  下半年确定在12月份。

  三、为区分已税与未税车辆,便于征收及管理,重点打击未税三轮车,非机站在征税的同时在三轮车两侧的明显处加贴不干胶税讫标志,樗由县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上半年税讫樗为蓝色,下半年税讫为绿色。

  四、为保证新办法得到贯彻落实,防止漏征漏管,我局决定将每期征的次月确定为检查期,由税务稽查中队稽查员配合当地非机站工作人员上街对三轮车实施突出检查,发现未贴税讫标志者,除按3.3%征收率补税外,并处以补税款两倍至五倍的罚款。

  五、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统一使用平阳县人力三轮车发票,由非机站代购代售,车主可直接到所在地非机站购领。

  六、本公告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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