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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130号

颁布时间:1999-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国税局)《税收票证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税收票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税收票证范围指自治区国税局《税收票证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所列的各类税收票证。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票证须实行专人、专职、专库管理。

  第四条 税收票证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式样统一印制。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单位)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税收票证的领发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期税收票证的实际用量、现有票证的库存、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制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

  1、县(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4月15日19月15日前分别编制当年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的《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报地、州(市)级国税局。

  2、地、州(市)级国税局对所属县(市)级国税局上报的《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审定汇总后,分别于每年4月30日1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3、自治区国税局对所属地、州(市)级国税局编报的《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审定汇总后,确定税收票证的印制计划。

  第七条 地、州(市)国税局应按上报的计划用量领取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税收票证。县(市)级国税局按季领取税收票证。基层征收单位按月领取税收票证。

  使用人领取税收票证应销旧领新,每次领取不超过lo天的用量,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每次领取不超过5天的用量,并不得拆本供应。

  第八条 领取税收票证时,由发放部门填制《票证发单》。经领发双方确认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和起止号无误后,在《票证发单》上共同签字,各执一份。

  使用人领取税收票证应使用《票款结报手册》。

  第九条 各级国税局在领取税收票证时应派专车运送。税收票证装车后,不得随意停靠办事,不得搭载与运票无关的人员,以确保税收票证的运输安全。

  第十条 税收票证入(出)库要与《票证发单》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出)库。验收时发现有问题的,应造册登记,及时封存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税收票证的保管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票证保管制度,在票证管理工作中做到“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袋携带。

  1、县(市)级(含县〈市〉级)以上国税局须制定税收票证管理岗位责任制,由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票证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时,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造册登记,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进行监交。交接双方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并填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须由监交人和交接双方共同签字,以确保票清离岗。

  2、各级国税局必须设置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其设施要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霉的“六防”要求。库房内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与票证管理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房。

  3、基层征收单位、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人)必须配备票证专用保险柜。

  4、税收票证使用人员外出使用税收票证时,要专袋存放。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回家以及参加与票证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税收票证盘点制度,定期进行税收票证盘点,确保帐帐、帐证、帐实相符。

  1、地、州(市)级国税局按季进行盘点,县(市)级国税局和征收单位按月进行盘点并填制票证盘点表。

  票证使用人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的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逐份核对。

  2、对盘点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逐级上报。

  3、区局应不定期对地、州(市)级国税局的票证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检查。

  地、州(市)级国税局应按季对所属县(市)级国税局票证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检查。

  县(市)级国税局按月对所属基层征收单位票证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检查。

  第四章 税收票证的核算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局均应通过设置帐薄对税收票证进行全面、连续的核算。税收票证的核算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局应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基层征收单位和使用人应设置《票款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发、存、销情况进行核算。

  l、《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应按票证种类分类设置,逐笔登记票证数量的变动。按月、季、年进行结帐。结帐前,要先检查本期数是否已全部登帐,确认无遗漏后,结出本期发生数和截止本期期未累计发生数及期末结存数。期末结存数要与相应票证盘点表核对无误后,编报相应的税收票证领发存报表。

  2、《票款结报手册》:应按票证种类分页登记,一式两册,票证使用人和票证管理人员各一册,双方据此领销票证。领销票证时,由领销双方进行核对,并详细登记册内所设栏目的各项内容,经确认无误后,双方相互逐笔签字,签字时,应签全名,不得省略只签姓氏。

  3、《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票款结报手册》应严格按会计记帐方法进行登记、更正。记账时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时编报《税收票证用存报表》。

  县(市)级国税局应于月份终了后五日内上报。

  地、州(市)国税局对所属县(市)级国税局上报的《票证用存报表》按季审定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区局。

  第五章 税收票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 票证使用人在填用税收票证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的“十不准”原则,并按以下要求规范填用:

  1、税收票证启用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用。

  2、填用时,要首先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是否准确。

  3、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4、税收票证必须按纳税人、按次分别填开。

  5、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准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6、填写票证时,要按照票面所列栏目逐栏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涂改、挖补。字迹要端正清晰。

  7、票证上的各种章 戳,必须按要求加盖齐全。

  8、填写错误的票证,应在各联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字样,全份妥善保管,严禁撕毁。

  第六章 税收票证的缴销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的缴销范围:1、已填用税收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2、填用作废的全份税收票证;3、印制不合格的票证;4、停用作废的税收票证;5、因保管不善发生霉烂、虫蚊等及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税收票证;6、被盗、丢失的税收票证;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缴销的方法:

  1、对第十七条 第一、二款所列的税收票证应由县(市)级国税局按月装订保管,保管期满后,按票证档案管理办法予以销毁。

  使用人应按规定时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向票证管理人员销票。

  2、对第十七条 第三款所列票证应由地、州(市)级国税局造册登记,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后予以销毁。

  3、对第十七条 四、五款所列票证应由地、州、市级国税局造册登记,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予以销毁。

  4、对第十七条 第六款所列票证,按新国税计字[1998]18号《税收票证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销毁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收票证销毁制度。实行双人管理,做到责任明确,确保票证安全。

  销毁税收票证前,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核对并填制《税票销毁清单》,报主管领导审批。

  销毁时,应指定专人监销,按照《税票销毁清单》所列票证与实物核对无误后销毁。同时做好销毁记录,销毁记录应登记销毁的时间、方法、地点并由销毁人、监销人共同签章 .销毁记录一式两份,由销毁人、监销人各持一份妥善保管,并做为票证分类出纳帐记帐原始凭证。

  第七章 税收票证的审核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下国税局应对结报的已填用税收票证进行审核,切实做到征收人员自审、票证管理人员复审、科所长抽审、县(市)局互审和调换票证审核的“五审”制度。

  征收人员在税收票证填用后,应先进行自审,确认无误后交纳税人。

  票证管理人员在征收人员缴销税收票证后进行复审。有关负责人应按比例进行抽审。

  地、州(市)国税局应定期组织所属县(市)级国税局进行互审。

  对手工完税证须进行调票审核,县(市)级国税局每月调换审核的完税证不低于当月填用数的5%;对电脑完税证的调票可视情况自定。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审核的内容:1、票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代替使用的情况;2、票证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有无涂改、挖补等现象;3、是否做到依法计征,计算有无差错;4、入库级次、预算科目、编码等填写是否正确无误;5、有无逾期不交、挪用、贪污税款情况;6、票证专用章 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7、其它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写。

  第二十二条 对票证审核中发现的差错应及时登记,单位和票证使用人的错票情况,按份考核并计算差错率。差错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二。

  第八章 税收票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票证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级国税局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县(市)级国税局按季进行自查;地、州(市)国税局按区局要求进行检查或抽查;自治区国税局每年进行一次税收标证检查验收。检查的方法可采取自查、抽查和互查的方法。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税收票证检查的内容:1、税收票证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2、票证的领用计划执行情况;3、票证的领发、保管、缴销情况;4、票证填写使用情况;5、票证核算及报表的编报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与原有关办法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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