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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6]16号

颁布时间:1996-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按《通知》要求,抓紧落实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工作,凡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人员、设备、办公场所尚未到位的地区,必须在接通知后一周内落实到位。

  二、各地必须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并建立出口退税企业管户库。

  三、凡我区外贸、工贸企业申请办理1996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的,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对于采用人工审核已办理了退税的地区,须将已退税资料重新补录进计算机,依计算机审核结果,多退少补。

  四、工业自营企业出口的货物和工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目前暂不实行计算机管理。

  五、1996年4月1日后购进的出口货物,依《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或《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填列《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其填列方法是,若一票仅一种商品,即在税票号后追加01;若一票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需在税票号后追的01,02等,依次类推。

  六、鉴于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已与区局联通,但我区部分地区X.25广域网主干线仍末联通的实际情况,区局决定:对已联通X.25广域网的地区,其出口退税的有关信息在隔月5号前放入区局网络服务器中;对末联通X.25广域网的地区,其出口退税的有关信息暂由区局进出口分局在隔月5号前寄送软盘;96年1至5月的有关数据,区局将于7月20日后将软盘寄出,请各地注意查收。

  七、各地退税机关对其开据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及时录入微机,并在次月5日前以软盘方式报送区局,以便我局按时汇总上报总局。

  八、《通知》中附件2至附件6各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区局将不再下发。

  九、今年是我区推行出口退税子化管理的第一年,各地负责出口退税的领导要以高度重视,保证出口退税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反馈区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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