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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监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0]1449号

颁布时间:2000-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监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对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做为收付款凭证,应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经研究决定,原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监制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补充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游览参观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履行发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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