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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新国税发字[1996]16号

颁布时间:1996-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330号和新地税征字[1996]21号《转发<关于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现将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业务的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税收计划问题

  (一)国税系统1996年1-7月组织的地方各税收入暂挂在国税局的帐上,从8月1日起,除了没有分设机构的县的地区可发生当月收入外,其余地区一般不再发生当月收入数。

  (二)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应调整的部分,各地国税局按年初下达的计划数,进行自行调减,不作划转处理,其中属于中央收入部分不作变动。

  (三)各地地税局税收计划按上级地税局下达的调整计划调增。

  (四)税务机构未分设的县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有关税收会计统计问题

  (一)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按照各自征管权限征收税款的会计核算、会统报表编制和与库对帐工作。未分设的县级税务局负责所有征收税款的会计核算,会统报表编报和与金库对帐工作,由上一级国税局管理。

  (二)各地县级国税局、地税局核算单位根据调整后的征管范围做好计会统工作。

  1996年6月30日前已征税款的会统原始资料和帐表不作移交,但对调整前属于调整范围的已征税款入库数据应编制《入库税金明细报表附表》(表式同国税会03表)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并逐级汇总上报;调整征管范围后属于对方征管的税收如有欠税的,应将欠税户名单和分户分税种欠税数据列表移交对方。

  (三)欠税移交后。交接双方必须根据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对“应征”类帐户和“待征”类帐户作相应的调增、调减帐务处理;其他帐表的已征税款一律不再调整。

  (四)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款、在移交前已征收尚未入库的电结存现金税款和在途税款,仍由原税务局负责上解并与金库对帐,直到入库为止。已移交只寸方征管的税收如发生已征税款需要退税补税的,均由接收扩办理退补事项,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需要的有关原始凭证由移交方提供有关复印件。

  (五)各地地税局从编报1996年6月份报表起,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月报表》的“七、盐”下增设“八、其它”。

  三、有关税收票证问题调整征管范围后,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管理使用各自的税收票证工作。

  未分设的县级税务局由各地、州国税局负责管理。征收地方各税需用地税局税收票证,由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由当地地税局供应解决。

  四、各地、州、市国税和地税税收计划、收入调整工作务必在8月份报送7月份税收会统报表时调整完毕。从8月1日起各自按划分后的征管范围进行税收计划考核,组织收入和会统报表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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