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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问题

新国税征字[1995]11号

颁布时间:1995-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普通发票换版衔接的准备工作,并要掌握好加印底纹纸普通发票印量,避免和减少浪费。

  二、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可提前半年启用,原底纹纸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到时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三、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使用的专用水印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由区国税局统一向全区各地调拨。

  四、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自治区国税局于1995年6月将对全区印制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自治区国税局发票定点印刷企业。

  这次清理整顿,重新审核认定工作步骤为:

  1.清理整顿的主要对象是原区税务局认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

  2.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对所辖区内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对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 件,逐一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工作结束后应写出清理整顿的专题报告,上报区局。

  3.重新审核认定工作。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印刷企业(国有、集体)均可向本辖区内的地、州、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由地、州、市国税局进行初步资格审验,审验合格者,由地;州;市国税局签署意见报区国税局核批。

  4.提出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地址、电话、企业基本概况、生产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申请理由等,并附以下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其它有关制度。

  5.经审核批准,由自治区国税局核发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准印证》。

  6.印制发票定点企业名额分配为:地域大的地、州、市2-3家企业,地域小的地、州、市1-2家企业。

  五、此项工作区局要求各地、州、市国税局于1995年5月底以前完成,6月10日前各地、州、市须将印制发票定点企业初步审核名单及所附材料报区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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